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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頒訂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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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訂定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,自即日生效。
行政院指示,俟其提供旨揭原則第三點所訂之廠商清單後,各機關應落實辦理盤點、隔離及汰換等相關作業。
檢附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1份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。
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.pdf
行政院函-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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