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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頒訂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

  1. 行政院訂定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,自即日生效。
  2. 行政院指示,俟其提供旨揭原則第三點所訂之廠商清單後,各機關應落實辦理盤點、隔離及汰換等相關作業。
  3. 檢附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1份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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